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丙○○等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5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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