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8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54892號
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不存在(債權憑證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年民執申字第17821號債權憑證),雖被告營業所所在地
為台北市○○區○○路○○○號3樓,然本件涉及之本票裁定及
債權憑證之核發,其法院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而兩造亦表明同意移轉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此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臺中地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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