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被告 呂月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命被告於庭前10日即103年11月28日前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於103年10月30日發生寄存送達被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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