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杜明相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明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杜明相因侵占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76號),前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由被告自行擔任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張附卷可憑(見士偵緝卷第22頁正反面)。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顯已逃匿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7頁)、拘提文件、被告之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49至63頁)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