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偉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偉倫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偉倫因涉嫌加重強盜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 陳連華 、 林政宏 、 陳妙玲 、劉彩英之證述,以及陳妙玲之診斷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刑案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又被告自陳係因另案竊盜案件通緝而遭警查獲,足認被告面對本案司法追訴,亦有逃亡可能。再觀被告之前案紀錄,其確已多次涉犯竊盜、搶奪等類似之財產犯罪,故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之虞,本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達成預防性羈押目的,而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蔡偉倫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或達成預防性羈押目的,應自104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