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5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孔雀王二代」壹台、「金龍鳳」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或第二五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臺南縣○○鄉○○村○○路○段○○○號統一釣蝦場內,查獲被告甲○○未經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扣得其所有之電子遊戲機「孔雀王二代」及「金龍鳳」各乙台,被告經本股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三號為職權不處分在案。經查扣案之上開電子遊戲機二台,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