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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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4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故買贓物,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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