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犯罪事實第一行補充記載:「甲○○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甫於94年8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