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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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680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甲○○與被告丙○○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甲○○於95年1月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