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庚○○
乙○○丙○○辛○○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及同段156之2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惟原告原起訴狀所列之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己○○○業於起訴前之89年6月20日死亡(此部分業經本院以其無當事人能力而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繼承人有丙○○、 黃嘉琪 、黃嘉薇、辛○○、丁○○、戊○○、 邱黃貴美鍾黃惠真黃莉莉 ,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資料在卷可參,上開繼承人均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亦經本院查明,則原告自應併以己○○○之上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惟原告起訴時既未併列原共有人之一己○○○之繼承人黃嘉琪、黃嘉薇、邱黃貴美、鍾黃惠真及黃莉莉為共同被告,其提起本訴之當事人即有不適格,依上開說明,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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