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守
謝朝榮 謝川源 謝志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守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朝榮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川源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志城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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