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8號
原 告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