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國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國献於民國103年7月9日12時5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八德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八德市○○○路○○○巷欲右轉建國路時,適 溫祥祺 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建國路行駛至建國路797巷與建國路交岔路口,詎被告許國献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右轉前應先察看有無左側來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致溫祥祺為避免2車發生碰撞而緊急煞車,因而失去平衡、人車倒地,並受有四肢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許國献業於104年9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104年10月7日新北鶯戶字第00000000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被告許國献戶籍資料(除戶部分)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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