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育杰(原名黃蕙蕓)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育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8月12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104年8月12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2.16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因鑑驗使用0.0057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檢驗後毛重2.1543公│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7日出│││││具之編號UL/2015/4010│││││6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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