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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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八三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洪業有限公司 邱清耀 │第一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壹萬陸仟壹佰捌拾│SA四八三五0九│││││││貳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