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香港商資迅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0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華南銀行北新分行│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玖仟壹佰叁拾伍元│CC五0二九七四││││公司 陳清港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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