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025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馬英九 吳敦義 朱立倫 郝龍斌 吳志揚 胡志強 黃敏惠 卓伯源 許明財 丁守中 王進士 江啟臣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昇 呂學樟 李桐豪 李慶華 李鴻鈞 林明溱 林郁方 林滄敏 林德福 林鴻池 洪秀柱 孫大千 徐少萍 徐耀昌 翁重鈞 陳超明 陳鎮湘 馬文君 楊瓊瓔 楊麗環 廖正井 潘維剛 盧秀燕 盧嘉辰 賴士葆 謝國樑 羅明才 蘇清泉 鄭汝芬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告 陳節如
柯建銘 吳宜臻 李應元 田秋堇 蔡煌瑯 蕭美琴 陳其邁 鄭麗君 段宜康 尤美女 吳秉叡 姚文智 林淑芬 高志鵬 林佳龍 何欣純 林岱華 管碧鈴 李崑澤 趙天麟 許智傑 魏明谷 劉建國 陳明文 蘇震清藩 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中華民國軍公教人員除民國49年軍職退伍、49年公務員退休及54年退休之教育人員可適用或比照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而辦理18%優惠存款外,其餘均不得辦理18%優惠存款,故現行上列人員以外領有18%優惠存款者均無法律上利益,此亦可推定國民黨以圖利、期約軍公教之方式賄選,並結夥搶劫公款每年新臺幣(下同)800億元,4年合計3,200億元。聲明:被告應保護叛亂、強盜被告國民黨員結夥搶劫公款3,200億元,圖利軍公教、期約軍公教賄選,妨害原告、被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經核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與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之目的亦有未合,且非本院所得審理之範疇,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