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鄭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建鴻於2003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2003年8月14日起至2007年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04日止累計130,151元未給付,其中70,704元為本金;59,4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建鴻於2002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2002年3月7日起至2007年3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04日止累計122,241元未給付,其中71,244元為本金;43,059元為利息;7,9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建鴻於2006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04日止累計134,807元未給付,(其中66,752元為本金,68,0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建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4日止累計4,326元未給付,其中2,171元為消費款;2,15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建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70704││1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鄭建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71244││1月05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鄭建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6752││1月05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鄭建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71元││1月05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