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顯系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