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五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本人係一位文盲,不識字也不會數算數看不懂阿拉伯數字。且有聽力障礙,屬殘障人士,平日靠著撿拾破銅爛鐵變賣,來維持生計,可說謀生已夠不容易。老母過世時,贈與本人三筆土地做「某本」,卻被金光黨成員 趙瑞葉美玉曾鳳英 等人配合管道,騙去所有相關資料,包括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盜刻本人印章, 強拉 本人捺印,以達騙取財產花用,本人因不曾借款也不知如此即被挵用田產去了,後知後覺,歹徒亦非正當取得資料,及本人並無委任借款,本人並無接手錢,為何銀行行員無對本人評估條件,或與我交談錢是怎麼借貸方式,均無人告知,也未獲本人首肯即被如此逼迫還錢,目前全案由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附件一)
二、本人名下地號二釙八七土地,設定給高雄區中小的借款過程如下:趙瑞知悉本人有田產騙取資料再帶本人去一個地方,強拉本人姆指捺印,該田地即被設定給了高雄市民 周文瑞 ,本人無接手錢,之後又被載往湖內鄉高雄區中小,被 林修敬 先生強拉姆指捺印就如此借款久了高雄區中小貳佰伍拾萬元。
三、經友人調土地手抄本才知債權的抵押經過,整個來攏去脈本人全不知曉,為何我住在屏東縣跑去湖內鄉借錢,存摺、印章均沒有在本人處借多少本人全然不知,直到銀行催繳利息時本人與友人向銀行詢問,銀行僅給一份借據影本一張,不給存摺明細,銀行說除非檢察官要求才能給,借據上的見證人實際是真的金光黨成員,卻做出偽見證,銀行卻縱容歹徒做偽證無詳查即放款冲帳,還說「反正有財產償」,是否如同外面所云,別家不敢的高雄區中小敢做,如此叫本人無處求償也還不起沈重負擔。
一、戊○○到銀行兩趟,一次是對保(被核對身份),另外一次是放款時前往,疑點是之前的洽談由誰來與銀行商洽,又銀行毫無做放款前的徵信調查。 劉銀 熒本身非壯年,又是單身精神異常,左耳失聰,右耳必須仰賴助聽器才能聽見聲音,屬歹障人士收入微薄,且無固定收入,不識字又口齒講話不能清淅,依銀行放款的門檻可說是條件相當的差,定是無法履行契約之人,屬無保障的客戶,故明眼(內行)的銀行是不會同意如此的借貸關係才對。而劉銀自從民國八十年起有了土地本身亦不曾與銀行打交道過。
二、高企銀行放款葉副理在庭上聲稱「他謹負責對保」(核對身份證),高企銀行說:「只要抵押品抵得過放款金額,即可借貸」。故銀行徵信課並無去到戊○○家做實際探聽了解,甚至都不用詢問戊○○家人了解情形,也不要求擔保人來做連帶保證,更奇怪的是該筆地號二六八七農地,借款當時就已租與他人做養蝦池,據悉銀行對農地的借款是土地上應該是做種植農作物用,轉他用就不予借貸。為何高企均不評估即以高額放款出去,亦無詢問借款期限,即以二年期短期借貸,按月繳利息不用本利一起還,本金一直欠著。是否早已想到要以拍賣土地仿式來求償呢﹖(附件一)
三、在戊○○借款之後八十七年年底本人的父親 楊斐然 即帶戊○○,前往湖內企銀告知銀行,戊○○是被金光黨所騙,希望銀行能協助追錢回來及報警處理,銀行不理會謹給了一張借據,上面還見證是戊○○所借,銀行說趙瑞叫銀行假扣押戊○○另外兩筆土地,希望戊○○能自行去換銀行冲帳(附件二)。
四、葉美玉及趙瑞實際才是拿錢花用的人,假借周文瑞之名來洗走了錢,該兩人實際是要借款的人,且是不當取得,銀行有偏袒歹徒包庇之嫌疑,表面是有人可做見證,實在是協助嫁禍給無辜的戊○○。
五、有關趙瑞擁有戊○○的各項資料來攏去脈,本人丁○○均在刑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四六號遠股庭上詳加說明,且民、刑事說詞一致,若有虛假不實在本人願負法律刑事責任。
趙瑞與葉美玉先以刻好戊○○姓名的印章,有帶戊○○先去補辦印鑑證明,拿走戊○○的權狀(權狀、印章所有取走的文件,至今均沒有物歸原主),土地先行抵押給市民周文瑞(手抄土地謄本才得知此事),再尋找銀行洗胎取走貳佰伍拾萬元,戊○○另外一筆土地亦被借了捌拾肆萬元,同是趙瑞、葉美玉所為,故歹徒可比強盜的行為,對一位卑微的人如此做法,叫人無法對策她們,心痛不堪(附件二)。
六、 趙瑞有 向銀行表示要去還那貳佰伍拾萬元的借款,銀行亦在等候趙瑞。
一、趙瑞在刑庭應訊時,坦誠有帶戊○○前往三個地方向人借款(周文瑞乙○○○ 民富 代書共三個處)(借了三次)
二、趙瑞在刑事庭上說出所有的錢均是她「指趙瑞」向戊○○所「借用的」。審判長回答「問題是均沒有去還錢」。
三、當審判長要趙瑞回去後,據實將金錢流向明細出呈給法庭時, 趙瑞才 一直無去出庭應訊,致被通緝到案。
四、本案件係由趙瑞為主謀者,趙瑞從丁○○處了解戊○○的情況,乘丁○○服刑期間,即謀騙局,詐取戊○○財物,由於趙瑞個性狡猾鬼計多端,茲將友人 黃敏香 提供之有關趙瑞犯案素行之判決正本影印,承上供庭上了解,歹徒的詐騙技巧,以及偽造本領,就該內容不難了解戊○○的受害程度(附件一)。
五、戊○○的印章丁○○本人代為保管的,戊○○無拿任何印章給趙瑞使用。地政事務所的工作人員能證實趙瑞確實有去申請戊○○的印鑑證明,若有去公文將給用印資料,戊○○謹有以下兩顆印章,但是無拿出去使用。
六、戊○○並無向周文瑞借款,且沒有接手錢,也不認識周文瑞,亦無見過面,所以無任何借貸關係,更是沒有做過什麼樣的協議,亦無兩個人相約共同去銀行交涉還款事宜,一切戊○○均不知情,也無人與他商量過此事,他也無首肯過,無同意如此做法。
七、所在銀行的簽約資料,均不是戊○○要辦的,且他也沒有表示要借銀行的錢來還民間借款,為何如此來個「全自動」呢﹖銀行接受誰來授權這些事呢﹖
八、戊○○非高企客戶,銀行是受他人的請託,才會放款。懇請 鈞長 能就以上種種事實,判決銀行他處求償,祈能將權狀還原回來,因一切均不是出自於戊○○本身意願戊○○亦是受害者,他是一位弱勢者,他也不知道利害關係所在,主要是他的無知涉世不深被蒙騙所致,況且他都沒有拿任何一方的錢,為何要由他來背負還債責任。
九、在此向庭上要求能否給予戊○○所有銀行借款資料影本,因無法向銀行取得,銀行曾經拒絕給戊○○本人有關資料。
一、有關戊○○的印章及用印情形,目前在屏東地檢署偵察庭又出現了趙瑞行使戊○○的印章、背書〞芭樂票〞繳利息,以及趙瑞所使用的戊○○中與銀行三民分行存摺,法傳趙瑞到庭應訊。懇請庭上希望能等刑事庭偵畢,案情真象大白時,再做判決。
二、葉美玉在庭上說「銀行有對戊○○清楚說明借款相關事項」。經 查瑞珠 找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向刑事庭所遞狀紙的內容(附件一),其中P2提到當在銀行借款時,戊○○有表明他不缺錢,不要借錢,但是趙瑞騙他說是要做「什麼保」(戊○○聽不懂),仍被拉去捺上了手印。
三、銀行借據無寫明,因劉不識字才要見證人。銀行大可不予借貸,且放款時只要有見證人即可放款,(史無前例)那不就比私人放款更來得容易。何況再多加借給五十萬元,時正景氣低瀰,毫不考量似乎不太合邏輯。
四、據悉周文瑞是專門在配合葉美玉與趙瑞 兩立 做二胎放款的金主,由兩立女士對外找房地來設定,若有人去借了錢,兩位女士再向債人借去一半花,遇繳不出欠款就拍賣他人的房地抵債,從八十四年就配合到現在。
五、戊○○的妹妹要代轉達「她與趙瑞沒有接觸過」希望不要再遷累戊○○的家人,因 劉榮 的弟弟 劉銀福 ,因聽信趙瑞出面干涉戊○○的訴訟,而遭通緝到庭說明,現在家人不再相信趙瑞的說詞,也根本無拿印章供趙瑞去使用。
六、每當趙瑞取出印章在手時,戊○○均有問趙瑞「那是誰的印章」每次 趙瑞均 回答「這是我的(趙瑞)印章」。
七、庭上安排的調解庭,被告內心感激不盡。只因趙瑞是言而無信的人,按理她當去處理對外所借,去塗銷對戊○○的設定,而不是任由戊○○去收殘局,趙瑞又何德能享有如此的「借錢」方式。如今已被騙去兩年了,若有良知的人是不用說就會做好善後,何況出發點就已心懷鬼胎了,還能有「誠信」嗎﹖趙瑞至今仍無羞愧之心,無處不騙,虛情假意設陷井讓人會錯意。趙瑞與葉美玉擺明了吃定〞白癡的〞拿戊○○的財產胡亂借錢,又當人頭在使用。案情並非〞單純事件〞,更是在賣弄代書技巧來附合設計。還有一套〞標土地來償還戊○○本人〞的說詞這是自圓其說,好多趙瑞的受害者最後田產亦是被拍賣異主了,趙瑞又盡到什麼承諾呢﹖如此的對待叫人那堪承,還能將希望寄託在趙瑞身上嗎﹖
九、銀行方面也無做出協助還隱瞞真象,叫戊○○白白來虧損,自認倒霉,只因他的「弱智、領悟力低」,鬪不過「事實證明」。
十、假若一切是出於戊○○的自願同意,那又何必要他捺手印才算數。相信若要戊○○蓋章,他自然會蓋章(捺手印該是比蓋章費事吧)又何必由他人來代替他蓋章呢﹖若是戊○○可以識字,豈會任由外人來行使他的權益。又捺下了手印,豈能不管任何事因,叫一個不識字者來伏首招認。
十一、綜合以上是戊○○與丁○○的不平之鳴,祈求有公道的仲裁。茲將戊○○,中興銀行三民分行的往來帳單,印鑑卡影本乙份,(附件一)以及當初土地設定的登記申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呈上供庭上佐為辦案資料參考。祈能讓案情有水落石出,真象大白,以利結案。
審理中丁○○代戊○○所做的陳述,所言實在。高雄區中小企銀湖內分行以及戊○○均是受害者。有關趙瑞、葉美玉、林修敬的共謀詐欺犯行所涉刑責,將另向刑事庭舉證,今在此為本案「清償借款」提出戊○○不負責任的理由。說明如下:
一、在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丁○○入監服刑時,趙瑞找上戊○○(患精神焦慮症有智障)騙稱丁○○不會回來了,得趕快去領出土地所有權狀,(當時有補發權狀,但印鑑章及身份證由丁○○保管)戊○○拿出隨手小木頭印章(即是現在趙瑞所使用的印章)該印章是平日領信件的隨手、印章,非用以蓋文件的使用章。因此,是為了領取土地所有權狀而交付印章。
二、因無身份證趙瑞于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帶戊○○去「補辦」新的身份證,將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換發」的身份證作廢了。復于八十七年七月八日由趙瑞帶戊○○去戶政事務所更換了印鑑證明。(附件三、四、五)有了以上文件,于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領出土地所有權狀三張。(印鑑證明申請六份)。
三、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趙瑞騙稱要做媒人,所以載戊○○前往高市○○○路○○號二樓「元富證券公司」在會客室(樓下即是中興銀行三民分行)與葉美玉相親對看。趙瑞叫戊○○將權狀、身份證拿出來給葉美玉看,要讓她知道戊○○是單身以及有田產,由葉美玉倒茶請戊○○喝,因彼此陌生無對談說話,卻是接手了資料忙於填寫書類,然後趙瑞帶戊○○下樓到中興銀行裡面辦了存摺(戊○○仍不知怎麼一回事,因只認識趙瑞就跟上跟下)在回家途中,所有資料在車內就被趙瑞取去了。(包括權狀、印章、存摺、身份證)。舊的身份證是丁○○家人于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還給戊○○的,該身份證也已繳銷回去了。
四、由以上得知戊○○的權狀、印章于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就均不是戊○○所示出的了,有關所有設定文件也非戊○○所拿出來親自要辦理。
五、林修敬代書非高雄企約代書, 林代書 專在民眾日報刊登小廣告,以專門超貸來標榜自己招攬生意。這也是乙○○○的疏失現在多家銀行拒絕代書的仲介,況趙瑞騙 葉襄理 說她是文藻英文老師,葉美玉也是一位合格代書,如此來取信銀行,相較之下丁○○與戊○○還有點像「無理取鬧」者。(附件六)(當時 楊在 服刑)
六、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丁○○帶戊○○前往湖內中小企銀,葉襄理已調他行,由一位 莊世典 襄理接住,丁○○告知要調存款往來明細, 莊襄理 問戊○○「你來這裡要做什麼﹖這裡什麼所在」戊○○均答不出來,故莊襄理說戊○○無行為能力,意識不是很清楚,每次都是他人帶他來,又彼此在相告,所以暫時不能給予想要資料。以上也不見怪,若是能及早發現就可以防患未然了。
七、由前例在湖內中小企銀行產生的事情尚不得而知,到底錢怎滙出均不知道,於是我周文瑞詢問,周文瑞說他不認識戊○○,戊○○也不認識周文瑞(有錄音存證),所以接下來銀行往來。
八、附上本筆土地第一次被設定資料(附件七)。(依本案,兩立見證人及代書得為此借款負責任,不能因戊○○愚笨而來「弱肉強食」謝謝。
附件一:銀行往來明細附件二:高企土地登記申請書附件三: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補發身份證影本附件四: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印鑑證明附件五:原來及現在印鑑證明附件六:林修敬代書廣告附件七:土地登記申請書
一、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銀行與戊○○所訂立之擔保品抵押約書內容,非戊○○所簽名、用印,非本人所親自交付設定資料林修敬代書也不是戊○○找來的,本人也無過目此登記資料。
二、銀行于完成設定後,再于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與戊○○訂立借據,借據裡的見證人也非戊○○找來的見證人,捺手印是因趙瑞騙稱幫戊○○買房子要戊○○捺印,並無告知借款之事。
三、到本日九十年元月八日,戊○○本人仍不知他有匯款之事,錢滙給了誰,銀行為何一直告知,卻是要戊○○來還錢。相對有關滙款出去,銀行有否做到,徵信對方「驗明身份」更何況戊○○並無與對方來會同銀行塗銷設定之事,銀行就逕自放心的去放行該筆錢,且任由他人來處理戊○○的借貸實有背常理。
四、行員 葉紫明 先生因與林修敬代書交情深,觸成戊○○與銀行的借貸關係。若是一切借貸出於戊○○知情、同意有委任那麼一切就是「合理、合法」,問題是戊○○于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起就被趙瑞騙去了且還不知情,錢也沒有拿,也無說要借錢給趙瑞,債卻是戊○○要擔,如此還不構成詐欺行為嗎﹖法律容許如此方式嗎﹖借錢的人不用還錢,不借錢的倒要來還錢,所找出的事實若均不能證明一,切在此懇請鈞長閱攬兩立見證人的往列來了解兩位的真實性。
五、戊○○本身雖腦筋不佳,表答方式及講話吃力,但是他仍是有記憶力的,非如銀行所言「以前看是正常並無異狀,現在才看出異常的人」。只因銀行均無與戊○○溝通才不知戊○○的情況。並且戊○○本身也沒有要借錢也無主動與銀行溝通過。
六、趙瑞為「想像境合犯」每次犯案均要涉嫌人反當她的證人來指栽對受害者不利以達到共同的目的。此次丁○○有找趙瑞請她來調解庭及為本案件坦誠就事實說明,趙瑞的回答是「她在刑事庭已有做筆錄不想遭到刑責,所以不到庭來說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洪烽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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