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東監理站所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東警交字第6066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違反第五十三條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駕駛E7─三五六九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東縣○○鎮○○街與大同路口時闖紅燈之事實。有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警員當場舉發製作之東警交字第606699號舉發通知單一聯附卷足憑。並經警員 葛聰明黃金玉 到庭結證明確。且有現地灯號設施之照片一紙附卷止憑。異議人以灯號設施不妥,足以誘人誤闖紅灯云云為由聲明不服。尚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參千六百元並記點三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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