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文輝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107年度訴字第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方文輝(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後,因上訴人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於同年月31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同年6月1日起算10日,無在途期間,應至108年6月10日(星期一)屆滿。上訴人於108年5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書,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爰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