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463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二二號)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更犯違反作權法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陸年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確定(台灣台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豐簡字第三六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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