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臺洋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賓 被告名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博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7,13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1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