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浩盛冷凍空調設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昇
被   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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