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浩盛冷凍空調設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昇
被 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