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28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29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0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1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3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4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5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6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7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8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0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1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2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3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4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5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6號
                 106年度店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因與附表所列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零六年七月三日以電子
傳送方式就如附表所示事件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
請再審狀」共二十件,補正原告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
項有所明文。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
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
,不在此限。修正後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0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3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就如附表所示
事件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
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共
20件,均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未合,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附表
┌──────────┬───────────────┐
│案號│被告│
├──────────┼───────────────┤
│106年度店補字第528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29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0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1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2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3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4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5號│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6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7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8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39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0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1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2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3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4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5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6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106年度店補字第547號│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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