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店簡字第764號
原   告  林雅玲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天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店簡字第76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
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智民
          法院書記官 游士霈
          通   譯  林晋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肆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票面金
額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 陸佰玖拾陸元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零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穎佳 ,嗣於訴訟
繫屬中變更為林茂竹,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
證,並聲明由林茂竹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7紙,票
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04萬元,屆期提示竟均遭退票
,爰依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704萬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票面金額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
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
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
、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
示之票面金額共計704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票面金額自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6%計算
之利息,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游士霈
法官李智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法院書記官游士霈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提示日、利息│
│││││(新臺幣)││起算日│
├──┼───┼───┼──────┼──────┼─────┼──────┤
│⒈│天源建│臺灣土│100年6月21日│1,000,000元│EJ0000000│100年6月23日│
││設股份│地銀行│││││
││有限公│三峽分│││││
││司│行│││││
├──┼───┼───┼──────┼──────┼─────┼──────┤
│⒉│同上│同上│100年6月23日│340,000元│EJ0000000│同上│
├──┼───┼───┼──────┼──────┼─────┼──────┤
│⒊│同上│同上│同上│1,040,000元│EJ0000000│同上│
││││││││
├──┼───┼───┼──────┼──────┼─────┼──────┤
│⒋│同上│同上│100年6月24日│2,000,000元│EJ0000000│100年6月24日│
├──┼───┼───┼──────┼──────┼─────┼──────┤
│⒌│同上│同上│100年6月27日│160,000元│EJ0000000│100年6月27日│
├──┼───┼───┼──────┼──────┼─────┼──────┤
│⒍│同上│同上│同上│1,500,000元│EJ0000000│同上│
├──┼───┼───┼──────┼──────┼─────┼──────┤
│⒎│同上│同上│同上│1,000,000元│EJ0000000│同上│
└──┴───┴───┴──────┴──────┴─────┴──────┘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
合計70,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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