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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