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3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子文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記載,應更正為「綜合所得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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