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35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上訴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