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蕭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黃豐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淑鈴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請求經被告回復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28
3建號建物至未傾斜之原狀者,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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