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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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搶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詐欺罪,其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3年7月4日(聲請書附表誤繕為93年9月11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家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年7月23日│93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3年度偵│高雄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263號│字第712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訴749號│95易130號│││├────┼────────┼────────┼──────┤││判決日期│94.06.30│95.02.27││├───┼────┼────────┼────────┼──────┤││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4訴749號│95易130號│││├────┼────────┼────────┼──────┤││判決│94.08.05│95.03.30││││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4年度│高雄地檢95年度││││執字第9623號│執字第4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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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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