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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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聲沒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玖零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3年2月8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廠房後方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2.904公克)。嗣因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乃為該署93年度毒偵字第639號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無再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經該署檢察官逕於93年6月30日行政簽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由徵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即明。
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小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2.904公克等情,有該局93年4月5日管檢字第0930002281號檢驗成績書足憑(見93年度毒偵字第877號卷第8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至明。茲因被告甲○○於本件遭警查獲之犯行,乃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639號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無再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嗣經檢察官行政簽結等情,已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確認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因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鑑定時無法將之析離秤重,自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