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1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宜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李宜「穎」之姓名有無誤繕,如有
誤繕,請以書面更正及提出債務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