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 告 楊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給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