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8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理勤孝
陳柏翰
被 告 林以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9時41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