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7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侯順堂
被 告 傅泓耀 (原名 傅文雄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2月28日上午9時29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