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33號上訴人晉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276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1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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