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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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三五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