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丙○○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