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98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寶總部國際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4,312元,應繳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2,4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