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原告寶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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