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4,2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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