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妏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