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家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朱家宏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朱家宏參與以同案被告 絲國欽 為首之詐欺集團,先由上游成員以電話詐騙之方式,反覆對臺灣地區人民施以詐術而詐取財物,被告朱家宏則擔任提領詐欺被害人款項之工作,有事實足認被告朱家宏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業於101年1月19日宣判,判處被告朱家宏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嗣於同年2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朱家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而羈押者,更以防範被告再犯,具預防性目的)所規定羈押之事由,是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秋月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