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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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30號聲請人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相對人威立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育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