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56號原告 李佳渝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吳圳雄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給付扶養費用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