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被告 楊博凱
楊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2號裁定撤銷。
理由按審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2號裁定,誤將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職權撤銷上開移送裁定,並就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為裁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潘怡華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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