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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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丙○○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1年4月間向原告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自92年7月26日起即逾期繳付本息,迄99年1月11日止,已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利息287345元及違約金54514元,合計624740元。詎被告丙○○為規避其債務,與其兄即被告丁○○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於97年12月18日以買賣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丁○○,渠等間買賣行為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民法第88條規定,均屬無效,而被告丁○○怠於行使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爰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該項權利,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書、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核與原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代位被告丙○○訴請被告丁○○應將被告2人間於97年12月18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回復為被告丙○○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F0~T40┌─────────────────────────────────────────────────────────────┐│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1637│建│899.25│20000分之58││└─┴───┴────┴────┴────┴────────┴─┴────────────┴─────────┴──────┘┌─────────────────────────────────────────────────────────────┐│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共同使用部份│備││││││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註││││││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區惠│鋼筋混凝│2│││││││2│陽臺4.48│平│1/2│惠來厝段1476建號││││3│櫻城3街21號4│來厝段│土造│8│││││││8││方││2346.5平方公尺權││││2│樓之10│1637地號│8層│.│││││││.││公││利範圍10000分之││││1││土地││5│││││││5││尺││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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