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敏文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物受託人法定代理人蔡慶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信託契約恆基於一定之目的,而為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故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並非其自有財產,而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故信託財產形式上雖登記為受託人所有,實際上與其自有財產仍有區別。經查,債務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昌公司)將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使本件不動產形式上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產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形式上同為第一商業之情形。惟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記原因」欄既已載明為「信託」,故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僅係信託登記為第一商銀所有,與第一商銀自有財產為分離之獨立財產,第一商銀就受託之不動產之地位有如「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之性質一樣,非可認第一商銀即為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故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與信託登記所有權人雖均為第一商銀,然第一商銀係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行使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可認已具備當事人對立性,先予敘明。
二、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再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中信昌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附表中765之1地號及767之1地號係抵押權設定後,於101年1月9日分別由765地號及767地號分割而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借款,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57,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中信昌公司並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以信託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詎中信昌公司涉及刑事案件遭列被告,附表所示之擔保物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中信昌公司並發生多筆退票紀錄,依聲請人與中信昌公司所簽訂之約定條款,前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中信昌公司喪失期限利益,目前尚負欠聲請人166,578,485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借據、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約定書、存證信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信託契約書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03年5月29日發函聲請人釋明有無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情形,而聲請人於同年6月6日陳報狀表示抵押債權確為信託前存在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權利,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得強制執行之規定;且經本院發函通知中信昌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 吳鳳 ││755│田│384.17│全部││││││廟││││││││││││││││││├──┼───┼────┼──┼───┼─────┼─┼──────┼───────┼──────┤│002│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56│田│172│全部││││││廟││││││││││││││││││├──┼───┼────┼──┼───┼─────┼─┼──────┼───────┼──────┤│003│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57│田│134.79│全部││││││廟││││││││││││││││││├──┼───┼────┼──┼───┼─────┼─┼──────┼───────┼──────┤│004│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58│田│866.01│全部││││││廟││││││││││││││││││├──┼───┼────┼──┼───┼─────┼─┼──────┼───────┼──────┤│005│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59│田│1588│全部││││││廟││││││││││││││││││├──┼───┼────┼──┼───┼─────┼─┼──────┼───────┼──────┤│006│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60│田│329.48│全部││││││廟││││││││││││││││││├──┼───┼────┼──┼───┼─────┼─┼──────┼───────┼──────┤│007│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64│田│1917.33│全部││││││廟││││││││││││││││││├──┼───┼────┼──┼───┼─────┼─┼──────┼───────┼──────┤│008│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65│田│144.49│全部││││││廟││││││││││││││││││├──┼───┼────┼──┼───┼─────┼─┼──────┼───────┼──────┤│009│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65-1│田│9.51│全部││││││廟││││││││││││││││││├──┼───┼────┼──┼───┼─────┼─┼──────┼───────┼──────┤│010│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66│田│177.43│全部││││││廟││││││││││││││││││├──┼───┼────┼──┼───┼─────┼─┼──────┼───────┼──────┤│011│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67│田│570.38│全部││││││廟││││││││││││││││││├──┼───┼────┼──┼───┼─────┼─┼──────┼───────┼──────┤│012│嘉義縣│中埔鄉│吳鳳││767-1│田│4.11│全部││││││廟││││││││││││││││││├──┼───┼────┼──┼───┼─────┼─┼──────┼───────┼──────┤│013│嘉義縣│中埔鄉│吳鳳││915│田│360.87│全部││││││廟││││││││││││││││││├──┼───┼────┼──┼───┼─────┼─┼──────┼───────┼──────┤│014│嘉義縣│中埔鄉│吳鳳││918│田│1.52│全部││││││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